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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03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发表于 2003-03-06 21:02:00, 来源: CnBrass.com
关键词: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
中央音乐学院2003年本专科招生简章(1)
出处:中央音乐学院提供者:中央音乐学院教务处文章类别:本科招生

我院是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之一,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音乐人才。学生毕业后可从事音乐创作、指挥、演唱、演奏、理论研究、音乐编辑、管理和教学等职业或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一、招生专业、学制、名额和招生点:专业方向学制名额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作曲五年18
电子音乐作曲与技术理论五年5
音乐录音五年5
视唱练耳四年5
音乐学音乐学五年15
音乐管理与传播五年8
音乐教育五年15
音乐治疗五年10
音乐表演
指挥交响乐队指挥五年6
合唱指挥五年8
民族乐队指挥五年2
演唱五年20

西洋管弦乐器演奏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
低音提琴、长笛、双簧管、
单簧管、大管、萨克斯管、
圆号、小号、长号、大号、
竖琴、打击乐、古典吉他四年93
中国乐器演奏二胡、板胡、琵琶、阮与柳琴
扬琴、古琴、筝、三弦、笛子、
管子、唢呐、笙、打击乐、
低音拉弦乐器四年45
键盘乐器演奏钢琴四年16
电子管风琴四年5
提琴制作四年2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今年不能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三、报名手续:
我院面向全国招生。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持本单位同意报考信件和本人学历证明、身份证等直接到本院报名(不受理函报)。
申请报名者应交下列各件(材料不全,不予报名):
(一)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城市待业青年、个体经营者交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农村青年交乡政府的介绍信,现役军人持大军区级政治部介绍信,待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持县级民政部门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清报考者的文化程度和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报名登记表”一份(附招生简章后)。
(三)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四)报名费50元,初试费100元,复试费100元。华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考生报名费150元,初试费300元,复试费300元。
(五)
1、报考作曲方向的考生还需交本人近几年内创作的大、小型声乐、器乐作品二、三件。
2、报考电子音乐作曲及音乐录音方向的考生还需交本人近年内创作的声乐、器乐作品各一件,最好有电子音乐作品。
(六)报考音乐学方向的考生需交1-2篇文章习作或译文(附原文)。
(七)报考指挥方向的考生需预交报考乐曲的钢琴改编谱。
考生所交报名材料及报考费,不论录取与否(包括弃考)一律不退。

四、报名、考试日期
各专业方向报名时间:3月10日-12日
音乐学、作曲、视唱练耳、指挥、演唱、管弦乐器演奏、中国乐器演奏、键盘乐器演奏、提琴制作方向的考试时间:3月14日-18日

音乐教育方向考试时间:3月20日-22日
地点:本院

注:报考音乐学、作曲、指挥、键盘乐器演奏和西洋弦乐(低音提琴除外)方向的考生可以兼报音乐教育方向,兼报考生仅参加音乐教育方向主科考试(音乐基础知识、音乐基本能力考查和口试),其视唱练耳、乐理和钢琴成绩以主报方向同科目的成绩替代。单报音乐教育方向的考生通过初试后须参加该方向复试要求的全部科目的考试。学生填写报名表时必须确定哪一个方向为第一志愿。考试后学生不得更改志愿次序。如所报的两个志愿均达到录取标准,由第一志愿所在系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和录取排序按同一标准评定,不受报考志愿顺序的影响。

五、考试
考试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课考试。
(一)专业初试:
准予报名的所有考生(含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应届毕业生)均应参加专业初试,初试内容见附件一。
(二)专业复试
专业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专业复试,复试内容见附件二。
(三)文化课考试
1.本院于4月15日前将参加文化课考试的通知单寄给专业复试合格的考生。考生凭本院同意参加文化课考试的通知单,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文史类或理工类规定科目的考试。高考科目实行3+X省市的考生,X的考试可根据户口所在省(市)的规定科目自行选择。文科类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
2.从2002年起我院取消各艺术院校附中考生以会考规定等第代替高考成绩的办法。除我院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外,凡报考我院本、专科的考生,一律参加全国高考。我院在不改变文化课高考录取总分数线前提下,对语文、外语两科成绩提出具体要求,即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要求考生语文成绩不低于75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其他专业语文成绩不低于6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45分。
3.根据教育部教办发[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部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含各音乐学院和艺术学院附中)的推荐免试生均需参加本院专业考试。我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专业各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指挥方向不接收推荐免试生。报考音乐表演专业其他方向主科成绩优秀,专业基础课成绩及格,在原中等艺术学校各科学习成绩优良,经我院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接收其为推荐免试生者,可免于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但必须参加高考报名。我院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全院招生总人数的10%。推荐材料必须在专业考试前交我院招生办公室。

六、关于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可向我驻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入境后,直接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与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址)或福建省暨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到香港考试局、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国旅行社、北京考试院等地报名。考生应按我院规定时间到本院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者,按规定时间参加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课考试。

七、录取:根据全部考试成绩和政审、体检情况,综合平衡、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将于8月10日前由我院寄给考生本人。

八、其他:考生食宿、旅费一律自理。除钢琴、打击乐器和竖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

九、几项规定: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我院实行收费入学。凡2002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学杂费。收费标准如下:
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每生每年学杂费:6000元;
音乐学专业音乐学方向(含音乐管理与传播方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方向每生每年学杂费:8000元;
音乐表演专业各方向每生每年学杂费:10000元。
(二)我院制订了有关奖学金条例和贷学金申请办法等,确保所有德、智、体合格考生正常入学。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经我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入学后第一年即可获得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见附件三)。
(三)在校的本、专科学生申请自费留学按国家教育部最新规定执行。
(四)学生入学后自用乐器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借。学生使用的钢琴等公共乐器由学校统一配备。
(五)新生入学后我院进行政治、专业、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何时发现何时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新生入学,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随时取消试读资格,退回原地区。
(六)毕业后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家在北京市区内居住的新生,入学后一律走读。由学校统一安排琴房练琴。
本院地址:北京西城区鲍家街43号
1.由北京火车站乘地铁或10路汽车至复兴门站下车,向南步行约五分钟,即可到达。
2.由北京西站乘至团结湖专线到长椿街下车,向北步行5分钟即可到达。
邮政编码:100031电话:6641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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