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会员发展及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管乐协(学)会,管乐工作者、爱好者、团队 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音乐家协会《关于恢复中国音乐家协会专业学会会员发展和会费收取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音字[2022]30 号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乐学会队伍建设,推进会员发展及会员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作用,经学会主席团研究讨论,审核通过了《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会员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发布并即日起实施。
会员作为学会的核心主体是管乐艺术行业发展的推动者、见证者和维护者,做好会员工作,是学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有力保障,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依照《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入会流程及时间安排,积极组织开展会员发展工作,切实有效的推进各地区会员的审核、推荐、报送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会员管理工作细则
2. 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会员入会操作流程
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会员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管乐学会队伍建设,推进管乐学会会员发展及会员管理,有效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作用,根据中国音乐家协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学会会员发展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依据《中国音乐家协会专业学会工作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章程开展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会在保证会员政治觉悟、艺术水准和道德品质基础上,努力把热爱管乐艺术、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管乐工作者、爱好者、管乐团队及相关单位吸纳到队伍当中。
第三条 通过会员发展,广泛团结联络管乐界人士,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管乐艺术交流,提高管乐专业水平,助力全国管乐艺术均衡发展,不断推动管乐艺术蓬勃繁荣。
第二章 会员设置与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和团体会员制。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以单位或管乐团申请加入本会的 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学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不再单独发展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包括港澳台地区),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从事管乐艺术专业的工作者、爱 好者及管乐制作(经销)专业者,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章程。
原则年满 18 周岁以上。对于专业特别优秀的中学生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七条 团体会员条件
需经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民政、教育、编办、人力资源厅(局、委)及相关政府机构、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上级批准,设立或备案成立的从事管乐艺术或管乐制作(经销) 的团体和单位,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发展
第八条 本学会成立由主席团成员组成的审批委员会,负责会员审批工作。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员审批工作于每年三月、九月分二次进行。个人或团体提交申请时间每年二月底或八月底之前。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需两名本学会会员推荐;团体会员需本学会一个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当地没有个人会员或团体 会员的可由省、市、自治区管乐(协)会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按《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会员入会操作流程》办理入会手续(详见附件二)。
各省、市、自治区管乐学(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提出入 会申请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推荐报送至本 学会秘书处。秘书处将对各地所推荐的申请者资料进行审核,并呈报学会审批委员会批准,报中国音乐家协会备案。之后 通知申请者通过会员会费专用账户交纳会费,平台自动生成 电子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专业学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会员有权参加专业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推荐他人加入本专业学会的权利;
(三)会员有遵守本专业学会章程,执行本专业学会决议,维护本专业学会权益,参加本专业学会活动,完成本专业学会交付工作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交纳会费,及时汇报个人重大艺术成就和个人信息变化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除维护会员权利和督促会员履行相关义务外,本学会还要开展以下会员服务工作: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专业学会会员的愿望及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为本专业学会会员发展提供更多平台和帮助,做好会员的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工作;
(三)建立完善会员互通机制,创新联络服务会员的理念和手段,逐步研发运用专业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学会微信群、短信群发平台等多种信息化载体,实现会员信息即时更新,对会员意见建议和发展需求进行及时收集和反馈,定期向会员通报专业和行业资讯,努力解决会员需帮助的问题。
第六章 会员会费收取
第十五条 会员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50元/每人;团体会员会费,按照本单位专业人员编制人数(不含行政人员)由单位缴纳,每年 20元/每人。(例如:某管乐团专业人员为 50人,即 50人×20元=1000元,该团会费即为每年1000元)
第十六条 会费每年一交,从第二年开始缴费时间为发证的次年相同月份。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不含 65岁)的会员可免除续交会费,继续享受同等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证到期正常续交会费后方可更换新证,逾期六个月未续交会费,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身份,系统平台将删除其电子会员证。如再次申请入会,须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财务由中国音乐家协会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秘书处每年于10月31日前将当年收取的会费如数上交中国音乐家协会财务处。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将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
第八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会员管理系统平台将删除其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或因失德失范行为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各省、市、自治区管乐学(协)会应及时向本学会秘书处报告并经主席团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 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将由学会公众号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则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专业学会管理(试行) 规定》执行。